湖北省财政厅的介绍

2024-05-04 12:50

1. 湖北省财政厅的介绍

湖北省财政厅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的介绍

2. 湖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财政厅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财政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广大公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4号)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发《湖北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2、公开形式。公开的形式包括:(2)省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3)省财政厅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幕、触摸屏等。3、公开时限。省财政厅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二、依申请公开1、公开范围。对《目录》内没有明确但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公开,省财政厅将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受理。2、受理机构。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8号,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3、公开程序。(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网上申请等方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直接到省财政厅一楼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申请事项。(3)申请处理①登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领导或负责人签批后,分送相关处室办理。②答复。省财政厅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省财政厅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三、申诉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财政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3. 湖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认真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认真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认真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 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承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湖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4. 湖北省财政厅下属各处处长

湖北省财政厅下属各处太多,例举五个说明:
1、国际财金合作处
负 责 人:华伟
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落实涉及地方国际财经交流合作事项。按规定管理全省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
2、预算处
负 责 人: 赵红兵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省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省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审核并汇总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审核并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负责省级预决算信息公开。

3、国库处
负 责 人: 熊晓飞
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省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决算及省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以及省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管理省级财政专户和省级预算单位账户。办理省级收入退库。
4、政府债务管理处
负 责 人: 徐晶华
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防控等,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承担省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5、经济建设处
负 责 人: 刘成安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应急、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省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财政投资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国库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国际财金合作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5. 湖北省财政厅的财政厅领导

省财政厅王文童: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财政厅党组书记、厅 长,领导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预 算处工作。王华新: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副厅长省综改办主任(正厅):洪流副厅长、总会计师:程用文党组成员:伍如良纪检组长:陈智斌副 厅 长:何大春副 厅 长:黄明省农发办主任(副厅):周希祥副巡视员:贺茂清副巡视员:赵武松

湖北省财政厅的财政厅领导

6. 湖北省财政厅下属各处处长

湖北省财政厅下属各处太多,例举五个说明:
1、国际财金合作处
负 责 人:华伟
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落实涉及地方国际财经交流合作事项。按规定管理全省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
2、预算处
负 责 人: 赵红兵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省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省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审核并汇总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审核并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负责省级预决算信息公开。

3、国库处
负 责 人: 熊晓飞
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省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决算及省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以及省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管理省级财政专户和省级预算单位账户。办理省级收入退库。
4、政府债务管理处
负 责 人: 徐晶华
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防控等,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承担省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5、经济建设处
负 责 人: 刘成安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应急、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省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财政投资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国库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国际财金合作处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7. 湖北省财政厅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四)制定全省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五)负责省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广东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认真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十一)管理全省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境内的有关业务。(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财政厅的机构职能

8.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http://www.hubei.gov.cn/

职能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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